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1 12:11 发表 
“我举例中的“持刀”只是来说明“性质的严重”。”、“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
——谢谢您终于承认了这一点,即持刀、性质严重、后果三者之间的联系。呵。谢谢您承认“法律本身有局限性”,这也正 ...
仅从后果推断案情是十分愚蠢的。
“徒手闯进你家把你推倒、抓挠几下、抢走40块..."这是您的原话。
我只想问,阿珠的动机是什么?她的目的难道是想进屋把老太推倒,抓挠几下、抢走40块钱?
抢劫犯的特征是“有多少钱抢多少钱”。因为只有40块,她想拿多也办不到。是不是她从一堆钱里查出40元拿走呢?如果当时口袋里有4千,4万元呢?她是不是也从中只拿40元呢?
“抓挠几下”,你还想让她做什么?非要拿刀乱砍才是后果严重吗?
如果当时屋内没钱,老太婆足够强壮灵活,即没被她推倒,也没抓挠到,结果阿珠空手而归,老太婆毫发未损,按照您的逻辑,这事就和没发生一样了:即没抢一分钱,也没伤一点人,阿珠一点罪行都不用承担了。
所以您一切的一切还是从结果来说事的。
但我认为,阿珠的入室没有造成太严重后果,不是她主观上就想这样的,而是客观上她没有做到。在这里抢40元和4千元性质上没什么区别。如果有4万她也会抢。攻击老太太也是如此,她没有因为老太太的阻止就终止犯罪。最终她能够得逞,还不是靠武力“制服”了老太婆?如果她当时丢下钱逃走,是另一回事。而在别人制止时反抗并最终太到目的,性质就不是“抓挠几下”那么简单了。这几下至少使老太太丧失了阻止她犯罪的能力。你能肯定老太婆继续阻止她,她不会采取更极端的方式吗?
至于同情,这是我最反感的,也是最初我发贴反驳您观点的原因。
刑法上如何界定刑期我不想和您讨论。但是不是一个按罪该判五年的人判了六年我们就要同情他(她)。再去义愤填膺,口诛笔伐地去谴责法律?
正如药家鑫案中顶药派们不是认真反思一个人该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反而死认“本该无期而判了死刑”,结果好像不是药家鑫杀了张妙,而是张妙杀了药家鑫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