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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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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1 12:11 发表
“我举例中的“持刀”只是来说明“性质的严重”。”、“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

——谢谢您终于承认了这一点,即持刀、性质严重、后果三者之间的联系。呵。谢谢您承认“法律本身有局限性”,这也正 ...
仅从后果推断案情是十分愚蠢的。
“徒手闯进你家把你推倒、抓挠几下、抢走40块..."这是您的原话。
我只想问,阿珠的动机是什么?她的目的难道是想进屋把老太推倒,抓挠几下、抢走40块钱?
抢劫犯的特征是“有多少钱抢多少钱”。因为只有40块,她想拿多也办不到。是不是她从一堆钱里查出40元拿走呢?如果当时口袋里有4千,4万元呢?她是不是也从中只拿40元呢?
“抓挠几下”,你还想让她做什么?非要拿刀乱砍才是后果严重吗?
如果当时屋内没钱,老太婆足够强壮灵活,即没被她推倒,也没抓挠到,结果阿珠空手而归,老太婆毫发未损,按照您的逻辑,这事就和没发生一样了:即没抢一分钱,也没伤一点人,阿珠一点罪行都不用承担了。
所以您一切的一切还是从结果来说事的。
但我认为,阿珠的入室没有造成太严重后果,不是她主观上就想这样的,而是客观上她没有做到。在这里抢40元和4千元性质上没什么区别。如果有4万她也会抢。攻击老太太也是如此,她没有因为老太太的阻止就终止犯罪。最终她能够得逞,还不是靠武力“制服”了老太婆?如果她当时丢下钱逃走,是另一回事。而在别人制止时反抗并最终太到目的,性质就不是“抓挠几下”那么简单了。这几下至少使老太太丧失了阻止她犯罪的能力。你能肯定老太婆继续阻止她,她不会采取更极端的方式吗?
至于同情,这是我最反感的,也是最初我发贴反驳您观点的原因。
刑法上如何界定刑期我不想和您讨论。但是不是一个按罪该判五年的人判了六年我们就要同情他(她)。再去义愤填膺,口诛笔伐地去谴责法律?
正如药家鑫案中顶药派们不是认真反思一个人该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反而死认“本该无期而判了死刑”,结果好像不是药家鑫杀了张妙,而是张妙杀了药家鑫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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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10 回复认真,鼓励! 2011-6-2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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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认为文章是“【仅】从后果推断案情是十分愚蠢的”的说法是十分愚蠢的,而不考虑具体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分析,一味认为只要能扣上某某罪名的帽子就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地闭上眼睛重判,不管是否判决的确符合立法条文及其本意,不管法律规定是否合情合理,更是十分愚蠢的。

您总爱通过偷换词语达到偷换概念的目的,比如不经意的“持刀”歹徒,比如把五年到十年(刑期具有重大不同)偷换成五年到六年(仅是轻微出入)。这也表现了你始终不敢正面回答我已经质问了多次的你本人是否认为十年重刑期是否适合于本案这样的情节和后果的问题,基于此,我们没有讨论的必要了,谢谢。

一个人“本该无期而判了死刑”,您认为是不值得去“死认”的,法律、判决是否合理公正不大要紧,要紧的是只要犯了罪就应该准备承担一切无论合理还是不合理的后果,就是按理本不当死却“判了死刑”丢了性命也是“咎由自取”,这就是您考虑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反过来,相对称的,一个人“本该死刑而判了无期”——如果您不是信奉不对称的宁枉勿纵、宁重勿轻原则的话——按照您的思维逻辑当然也应该不是什么大不了的、值得去深究“死认”的事——据此看来,对于广大网民竟然在这种事情上闹腾了几个月,您应该相当不以为然吧。“不是认真反思”的顶药派们无非就是要个您认为无足轻重的死刑换死缓(比无期还重,仍属于死刑)的结果,多大点事,还什么药杀张、张杀药的,您更不应该如此去较真和耿耿于怀啊,岂不有点自相矛盾。

我要谈法律、判决是否合理公正,您的回答是——有罪没罪?只要有罪就不要对法律和判决说三道四、唧唧歪歪,反思罪行去。我钦佩您对法律和判决的无上尊重,但是显然我们不具备讨论的共同基础。而在这个案子里,大概只能反思反思为什么精神病人要去抢劫、为什么成了精神病人、监护人为什么没有尽责约束等等问题了吧,呵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6-22 18: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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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10 回复认真,鼓励! 2011-6-2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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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没什么好说的,抢劫罪的起步价就是3年;入室抢劫,起步价就是十年,不论你抢了多少钱。法官判的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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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2 18:06 发表
认为文章是“【仅】从后果推断案情是十分愚蠢的”的说法是十分愚蠢的,而不考虑具体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分析,一味认为只要能扣上某某罪名的帽子就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地闭上眼睛重判,不管是否判决的确符合立法条 ...
不知是我文化水平不够,表达不清楚,还是您的理解力有问题。
您一再要求我正面回答,回答什么呀?
“这也表现了你始终不敢正面回答我已经质问了多次的你本人是否认为十年重刑期是否适合于本案这样的情节和后果的问题”
从第一次回你的贴子我就阐明十年刑期罪当其罚,不知您是没看贴还是不识字。
“不考虑具体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分析”
我觉得已经分析够多了,您一定是希望我再分析一下她是多么无辜。但我认为老太婆更无辜。
“而在这个案子里,大概只能反思反思为什么精神病人要去抢劫、为什么成了精神病人、监护人为什么没有尽责约束等等问题了吧”
您早这样说,我何至于每天打这么多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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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5 回复认真,鼓励! 2011-6-2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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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当年也干过类似的事情,跟个手机店,店主打起来,大致是被骗了,结果后来被告抢劫,判刑12年,天朝的法律,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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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都是数额巨大,那得有多少抢劫犯要被枪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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