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0 16:04 发表 
你说了一车子话,还是没有正面回答你举例时有意在歹徒前加上“持刀”两个字的心态。
另外,你所称的判决的所谓妥与不妥的问题,包括抢夺、抢劫的区别,姑且认定为抢劫的问题,原文已经有所讨论,因为并非仅仅 ...
我真的不知道你究竟想说什么。你反复追问我举例中的“持刀”,我相信正常智商都能懂我的意思。
我举例中的“持刀”只是来说明“性质的严重”。而不是说本案中的阿珠有持武器行为。更不是说老太婆是武林高手。
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还好我没有举例持枪试图抢银行未遂的例子,否则更被你咬住不放了。
是不是本案中施害人没有持械,我就必需要举一个没有持械的例子。我再重申一句,我举的不是相似的案例,而是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不知你能否理解这句话。正如我说某人的行为是“此地无银”并不是说他“一定藏了银子”一样的道理。
至于您所打的比方,我觉得法律本身有局限性,执法人自身因素影响判决的也不在少数,但阿珠案确实不应做为典型来说,如果不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她被判十年确实是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