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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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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40元

少女抢劫老人40元被判10年
2011-06-16 16:31:31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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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司法鉴定,女孩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昨被释放
  15日下午,当阿珠从琼山监狱走出来时,老何兴奋地抱住女儿。本报从2010年起,对乐东女孩阿珠入室抢劫老人40元被判10年一案进行连续跟踪报道,阿珠经司法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经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于15日予以释放。
  -记者纪燕玲 实习生王君摄影报道
  女孩抢40元被判10年 本报多次报道引发关注
  2010年1月19日,本报《乐东一少女抢劫40元被判10年》率先对乐东女孩阿珠抢劫入狱一案进行关注。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简称乐东县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6月21日晚上,阿珠在莺歌海镇海新街游逛,发现邻居69岁的老陈正坐在自家门前台阶上乘凉。阿珠直接从老陈身后走进客厅,从床铺上抓起老陈的长裤找钱物。老陈发现后冲进客厅里与阿珠争抢裤子,被阿珠用手抓伤左手掌背及左中指。而后阿珠从长裤袋中搜出40元逃离现场。乐东县法院认为,阿珠入户采用暴力,当场劫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阿珠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因为超过上诉时间,阿珠的家人只能对此案提出申诉,并请求对阿珠的精神进行司法鉴定。
  2010年11月16日,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阿珠在此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第二,阿珠目前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服刑能力。
  今年,乐东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在此案听证、再审等各个程序,本报连续进行跟踪报道。经本报报道,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记者15日百度检索该案件信息时发现,相关稿件被大量转载,系统显示可以查找的信息达上万条。
  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女孩不负刑事责任
  6月15日下午,乐东县法院在琼山监狱内对此案重新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指出,原审认定阿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维持;但判处阿珠有期徒刑10年,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司法鉴定结果表明,阿珠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决阿珠不负刑事责任。
  阿珠终于回家了 父亲称要带她去治病
  下午4点半,南国都市报记者在琼山监狱见到了阿珠的父亲何先生和她的叔叔,他们正等待着阿珠出狱。差几天,阿珠被关就要满两年了。
  5点,阿珠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走到门外。何先生快步走上去,将女儿紧紧地搂住。父女俩相见后,手一直紧紧地握在一起。监狱工作人员叮嘱阿珠在家要听话,她也乐呵呵地答应着。当记者问她知道自己为何入狱时,她说自己“打了外婆”。
  何先生告诉记者,妻子患有糖尿病,自从女儿进监狱后,今年2月开始病情就恶化了,至今还住在乐东县黄流医院,因为思念女儿几乎每天以泪洗面。“这次终于可以带女儿回家了。”何先生说,由于女儿的事和妻子的病情,家里已经负债,但出狱后他一定会带女儿去治疗。
  “南国都市报的影响力非常大,是真正反映民意、关注民生的报纸,真的非常感谢南国都市报一直以来的跟踪报道。”阿珠的叔叔一再向本报表示感谢。
  乐东县法院再审判决阿珠有罪但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是否继续上诉诉求女儿被判无罪,何先生表示还没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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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一案犯杀两人,包括一个几岁小孩被判死缓的帖子的回复里,我已经提到,中国的法官判案随意性太强,没有标准,无需负责。
而这个案子的不可思议,更让人无话可说。如果小女孩不是精神病,是不是这个“暴力抢劫”40元的10年判决就天经地义、心安理得了呢?

这里不想再司法制度、司法程序、法官的素质和公正性的保证和监督多说什么了。
只想问一下:
法官法院法律们还有没有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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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规定,入室抢劫的最低量刑标准是10年徒刑。所以如果认定为入室抢劫,判10年法律上没有问题。

但所谓的抢劫,数额不过40元,尚不构成盗窃。所谓的暴力,被害人的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对被害人结果上既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情节上也没有严重的胁迫和器械力量上的明显优势。按常理,具备对人身相当程度的威胁和危害性才能构成暴力。所以案件性质上,显然认定为小数额的抢夺罪而非“暴力抢劫”是合理的。反过来,如果认定为须判10年徒刑以上的入室抢劫合乎法律规定及其本意,那么这个案件情节上违背公众认知常识(据案件情节的社会危害性、罪刑相当原则、媒体及网络回复倾向)的法律本意,是不是值得商榷呢?

如果上面是法理上的争议的话,那么判决里“数额较大”的40元(未找到判决书原文,仅据报道),是不是与公众智商发生争议了呢? 而如果判决里确是如此,并没有再加重量刑的“数额较大”,或许是为了遮掩一下10年判决的尴尬吧。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6-17 03: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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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制度本来就是专门对付屁民的,不指望它有多少公正,只是一块千疮百孔的遮羞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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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确实令人啼笑皆非。但本案性质还是比较恶劣的。
试想,当面入室拿东西,而且在别人制止时反抗。只因她是一个女孩,才没对“外婆”造成太大伤害。如果是一名成年男子,后果就不得而知了。基于这一点,如果不是因为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判她十年并不严重。
有些案件是按性质而非后果来判定的。正如持刀歹徒不巧抢到武林高手而被轻松拿获,不能因为没有造成伤害就轻判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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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楼 的帖子

别的不多说,您自己好好琢磨琢磨您所“试想”的例子,“如果是一名成年男子”,“正如持刀歹徒”,为什么要强调“成年男子”,为什么要在“歹徒”前面加上“持刀”两个字吧。再有空,也可以琢磨琢磨刑法里对持刀、持枪作案的惩罚力度及其原因、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杀人的判罚区别等等。暴力和暴力、故意和故意,真的有区别。看来真有认可罪刑相当而心安理得的呢~  

ps,判决里不应该有“如果”,否则按照上面“如果”的推理逻辑,所有罪犯皆可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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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18 16:01 发表
别的不多说,您自己好好琢磨琢磨您所“试想”的例子,“如果是一名成年男子”,“正如持刀歹徒”,为什么要强调“成年男子”,为什么要在“歹徒”前面加上“持刀”两个字吧。再有空,也可以琢磨琢磨刑法里对持刀、持 ...
看来你真的没看懂我的话。
我举例只想说明后果和性质之间的关系。
至于持刀与否,正因为这女孩没有持刀,才判十年,否则你认为公平吗?
是不是非要这女孩弄死这老太太,才算得上性质恶劣呢?
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不是因为这女孩主观上不想,只是因为她没能力做到。
难道成年男子和成年女子在量刑上还有差别不成?因为施暴者弱小,所以要轻判?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量刑上有差别,但没有对男女强弱等分级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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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中国地方法官的素质吧,还抱什么幻想?这帮孙子有几个有文化的?不是走后门就是靠关系才进入司法系统的。指望他们秉公执法、科学断案?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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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有所依据的~不说法官怎么怎么的~既然有了刑法是公民就得遵守,按这事件说假如那女的没精神病判10年我认为该~别说40元就是一分也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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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yuanjing 于 2011-6-19 10:05 发表

看来你真的没看懂我的话。
我举例只想说明后果和性质之间的关系。
至于持刀与否,正因为这女孩没有持刀,才判十年,否则你认为公平吗?
是不是非要这女孩弄死这老太太,才算得上性质恶劣呢?
没有出现严重后果 ...
你没有看懂我的话。
自己琢磨琢磨你自己举例时为什么下意识地在歹徒前加上持刀两个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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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hxnx 于 2011-6-19 19:14 发表
刑法是有所依据的~不说法官怎么怎么的~既然有了刑法是公民就得遵守,按这事件说假如那女的没精神病判10年我认为该~别说40元就是一分也是10年.
请勿无视文中提到的罪刑相当原则、法律规定本身及其本意是否合理、以及本案里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争议。
另,比如最近发明的“依法”强拆,按照以上思维逻辑,应该也是毫无意见双手赞成的了。只要有“依据”就一定合法、合理嘛,按此思路,我看各种冤假错案、甚至刑讯逼供、猫猫死之类,也都有法有据有理的很呢。那个竟有不少同情者的钱明奇对依法、合法裁定和判决不满还滋事杀人,罪大恶极,中国的和谐就坏在这些人身上。法律规定本身,既然合理、没有争议,整天出台某法修正、司法解释之类,不是闲得蛋疼吗?全国人民都象7楼这样乖乖地懔遵法律,就永世太平了~
另关于论证逻辑。仅仅用法律、依法为违背一般常识认知的荒唐事件和结果辩护,不能否定荒唐、证明合理,而只能说明所谓的法律、依法里面存在荒唐不合理因素,尤其是法律本身对人们认知具有影响和同化作用的前提下。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6-19 20: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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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即使是4元,我觉得判十年都不严重,而且现在我国的精神病鉴定猫腻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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